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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当当网原CEO李国庆与俞渝离婚案正在审理当中,在这场“庆渝年”的纠纷中,俞渝女士曾在微博上以“梅毒、同性恋、全家人渣”等词汇谴责李国庆及其家人,这很容易让人相信:俞渝认定和李国庆感情已经破裂,离婚是迟早的事。
     然而,据公开资料报道:在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当中,俞渝却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主要理由是:1.两人曾在去年共同旅游;2.李国庆至今坚持在她生日时送花;3.李国庆将朋友赠送的蘑菇分给俞渝一半。李国庆则大呼: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了,早就没了感情,俞渝称“感情尚未破裂”让人恶心。
     从“梅毒、同性恋、全家人渣”的三连击,到“旅游、送花、分礼物”的三连暖,一冷一热、一高一低,不禁让吃瓜群众们疑惑丛生——“庆渝”之间夫妻感情到底有无破裂?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两大必要条件。其中,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更是直接关系到一对对夫妻的分手或者和好,一个个家庭的分散或者维持,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在离婚诉讼中,我国法律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同时列出了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二、14种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罗列了14种具体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分别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典虽浩瀚,红尘事更多。法律上虽然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如此详实的规定,但依然无法涵盖生活中所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每一个个案时,仍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三、“夫妻分居满二年,自动离婚”?


     答案是否定的,而且错得离谱,这种说法几乎是传播得最大、最多、最广的法律错误之一。
     这种说法的来源,应追溯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规定的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
     1.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因正常的工作调动、异地求学等因素导致的被迫“分居”。否则的话,丈夫海外留学与娇妻分居两年,学成归国后等来的不是鲜花和掌声,而是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那天下岂不是大乱?
     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后,一方如起诉至法院,法院必须组织调解。
     “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离婚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前,都应当进行调解。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体现了“以和为贵”的中华文明精髓。
     3.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因感情破裂分居两年以上,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依职权判决离婚。四、怎么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可供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知晓双方分居事实的证人证言、一方单独签署的在外租房合同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夫妻分居事宜较为私密,如要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则证人一般应出庭作证,且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证人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理性,才有可能得到法院采信。
     另外,毋庸讳言,食色性也,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的本质是“夫妻之间已经连续两年没有性生活”,但一方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并不容易。司法实践中,抗辩一方只要能证明两年当中,两人曾有一晚同居一室,法院就极有可能认定连续分居两年的事实不存在。所以,如果一方决定以“确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作为离婚诉讼的主要理由,就要分得干干净净,眼观鼻鼻观心、清心禁欲地做两年以上的“和尚”“尼姑”,其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