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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夫妻离婚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若发现感情破裂没有修复可能
应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权时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1年2月2日,晋江法院东石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这也是东石法庭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甲(男)与陈某乙(女)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0年11月23日生育婚生长女陈某丙(已成年),于2005年7月9日生育婚生次女陈某丁。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陈某甲认为陈某乙作风存在问题,经常外出赌博玩乐,未能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 陈某甲于2017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又于2021年1月4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

陈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婚生女陈某丁一直由其抚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婚生女陈某丁应当与其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抚养,陈某乙承担相关抚养费。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陈某乙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陈某甲曾于2017年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其离意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可推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生女陈某丁已年满十五周岁,由谁直接抚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愿意与陈某甲(父亲)共同生活,故陈某丁依法应由陈某甲抚养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我院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丁由陈某甲抚养,陈某乙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官说法】

此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对于何时应听取子女意见的问题上,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对未成年的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视,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多关爱、更稳定生活和教育环境,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由谁抚养具有发言权,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征求并尊重子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